有的案件線索沒有可查性,但是通過該案件線索的摸查可以掩蓋辦案機關的真實意圖,為有價值案件線索的偵查提供掩護。比如檢察機關發現某鎮一名長期上訪的舉報人反映其低保資金沒有兌現,后經調查確實沒有兌現,村干部及鎮民政干事稱因為村上經濟困難,該舉報人的低保補助款就一直放在村上,有多人參與開會研究,且村上有會議記錄。在深入走訪多個低保戶后,發現該鎮民政資金管理混亂,但是沒有發現犯罪,可是該鎮有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敬老院,由民政干事管理,經過突擊查詢銀行賬戶,敬老院賬冊,發現該民政干事和上屆民政干事均涉嫌貪污集中供養五保戶補助,為了麻痹對方,檢察機關一方面打著解決上訪問題的幌子,另一方面深入調查發現貪污犯罪,快速偵破案件。
(五)、核定表冊、入戶調查
在沒有案件舉報時,也可采取對于低保,移民搬遷、扶貧資金等涉農補貼入戶調查,特別是去一些交通偏遠,信息閉塞、經濟條件差的地方,向群眾了解,必要時可以隱藏身份,以做社會調查的方式進村入戶。比如檢察機關在查辦某鎮民政干事黃某某貪污案中,深入走訪群眾,特別是走訪該鎮較偏遠村、組,將民政補助兌現表與群眾核對,從中發現很多人沒有領到補助,經調查黃某某將部分民政補助款項貪污。
(六)、審查突出重點
有一個舉報信,辦案人員發現反映的是被舉報人胡某招待費開支混亂,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問題,這些都是紀檢部門應該查的,而不是檢察機關應該查辦的,但是該舉報人是某單位的一把手,該單位近幾年內大的經濟往來只是建設單位職工家屬樓,經檢察機關深入了解該單位職工家屬樓建設賬目,以及了解施工單位、居住職工,發現胡某在家屬樓建設中有貪污問題。可見,在案件線索的分析中,首先應抓住屬于檢察機關管轄案件,其次應抓住涉及貪污賄賂案件問題的重點,一般是工程建設領域,涉農資金等領域的重點資金問題。
(七)、從被反映人職務入手,分析其利用職務之便的渠道。
主動尋找被反映人與他人的社會關系,分析案件關系中何人有職權及有何職權。是發現案件線索的重要渠道。比如有一封舉報信反映經營沙場的屈某有經濟問題,原因是屈某某的沙場有多個股東,各股東共同投資經營,舉報信反映屈某把共同投資的錢胡支亂花,賬務不透明,但是屈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就是侵占資金也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檢察機關將該沙場賬務予以調取,發現一張“供電花費2萬元”的票據,沒有開支明細。辦案人員分析用電的審批職權在于供電所,就將屈某與賬務人員均進行調查,他們最終交待為沙場用電的變壓器增容,給鎮供電所所長王某某行賄2萬元,但因股東紛爭,又將2萬元要回,還沒來得及改變賬冊就被檢察機關介入調查了,王某最終的得到應有刑罰。
(八)、加強部門之間“強強聯合”
檢察機關與紀委、公安等部門既有合作的傳統也有各自的分工,對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案件及時移交,對于一個案件線索涉及多部門管轄時,共同配合快速偵破案件。
總之,案件線索的發現和收集是貪污賄賂案件偵查工作的第一戰,“初戰告捷”才有打勝仗的底氣。檢察機關應從多種渠道,多種方法發現和收集案件線索,將貪污賄賂案件工作推向深入。
(供稿:丹鳳縣檢察院 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