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拉踩”同行?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2023-11-02 15:19·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隨著短視頻的興起
越來越多商家
將店鋪開到短視頻平臺上
有些商家為獲得更多收益
把“拉踩”同行當做“流量密碼”
互聯網成了“法外之地”?
短視頻“拉踩”
同行、電商平臺是否有責任?
讓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案件!
↓↓↓
案件詳情
林某在福州市經營甲服裝店并注冊短視頻平臺號,賬號粉絲量達13.5萬。可林某發現,近段時間以來,下游商戶紛紛要求退款,這令她一頭霧水。“聽說你們店鋪要倒閉了,趕緊給我退款!”看到要求退款客戶轉發的鏈接后,林某才發現一切都是經營乙服裝店的競爭對手黃某在背后“搞鬼”。
2022年6月下旬,黃某通過乙服裝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注冊的三個短視頻平臺號,陸續發布“被林某割韭菜”“資金鏈斷裂跑路”等視頻,引發對林某及甲服裝店的負面甚至侮辱性評價。此外,黃某多次開直播并組建微信群持續散布有關林某服裝店的虛假及誤導性信息,煽動林某店鋪的下游合作商鬧事。
自前述言論發布后,林某服裝店賬號評論及涉訴微信群中涌現大量負面評價及侮辱言論,部分被誤導的下游合作商提出提前終止合作,部分商戶提出退款要求。
2022年6月23日,林某委托律師向黃某及其店鋪發送律師函并抄送電子商務平臺,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黃某認為,視頻、直播、微信只是作為眾多網友發聲、維權的一個渠道。下游商戶、網友因林某原先作出的承諾無法兌現,對其服務不滿,從而認為被欺騙而要求其退款,并未編造網友的被騙經歷或者對網友的經歷添油加醋,且未通過此方式獲取自身競爭優勢。
協商未果后,林某一紙訴狀將黃某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服裝店、電子商務平臺訴至鼓樓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發布道歉聲明。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林某經營的甲服裝店短視頻平臺賬號擁有13.5萬數量的粉絲,并以特定詞匯自稱。被告黃某通過若干短視頻平臺賬號多次使用了特定詞匯并@甲服裝店等短視頻平臺賬號,足以認定本案原告系被訴侵權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拉踩”行為是否侵權?
黃某作為服裝行業的經營者,與林某服裝店的經營范圍近似,具有競爭關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首先,黃某通過案涉短視頻公開宣稱原告以及其經營的服裝店“收錢之前所允諾過的所有東西都沒有做”,意指林某向其所有用戶所提供的服務均不符合約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部分用戶與林某存在糾紛,其他用戶未經認真調查核實,具有不準確性,違背了審慎義務;
其次,黃某發布的涉案視頻宣稱原告的行為為“割韭菜”“智商稅”“斂財工具”,并宣稱林某行為的法律后果為“踩縫紉機”等。上述詞匯在互聯網環境下均系貶義詞,暗指林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犯罪,但黃某未能舉證證明相關民事爭議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誤導相關公眾對原告產生了負面評價;
再次,黃某多次公開宣稱林某退款的數額達上千萬、快崩盤等,虛構林某與其客戶的爭議標的額等事實,刻意詆毀、貶低原告的經營狀況和責任能力,導致林某的客戶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機會喪失。
綜上,黃某通過偽造事實、片面性陳述、誤導性陳述等方式,對原告的商業行為發表不當言論,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了嚴重影響,其行為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超出了商業評價的合理邊界,足以認定構成商業詆毀。被告某公司、乙服裝店將案涉短視頻平臺賬號交由黃某使用,公開傳播案涉商業詆毀言論,與黃某構成共同侵權。
電子商務平臺是否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平臺在收到原告的律師函、起訴狀后,持續對被告黃某使用的賬號采取了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不足以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行為構成侵權。
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后,鼓樓法院依法判決黃某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服裝店停止對原告的商業詆毀行為,立即刪除涉訴侵權視頻,立即停止發布侵權視頻或直播,在案涉短視頻平臺賬號、微信號朋友圈連續三十日刊登經法院審核的道歉聲明,賠償原告8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黃某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服裝店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互聯網時代,短視頻平臺和微信朋友圈高度普及,經營者和相關公眾具有進行商業評價的言論自由,但應當遵循審慎義務,對他人的商業評價自由應當客觀、真實,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邊界,網絡言論突破法律界限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
專家點評
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碩士研究生導師
劉寧
在市場競爭,尤其是同行業的競爭中,競爭者本應通過自己的努力,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建立、維護和提升自己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取得交易伙伴和消費者的信任,贏得更多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但是,有些同業經營者卻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貶損競爭對手,減損其競爭優勢,爭奪其交易機會,這就構成了商業詆毀。商業詆毀不但損害了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選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本案承辦法官,準確厘清了經營者商業評價的言論自由與商業詆毀之間的界限,并依法追究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準確把握了提供網絡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的間接侵權構成要件。本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承辦法官優良的專業素養以及司法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