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到,法律護你過大年
春節,意味著闔家團圓,吃團圓飯肯定少不了,采購年貨、親友聚餐、收發紅包、結伴出行……這些都是春節期間常規的生活娛樂項目。
但你也許不知道,這些司空見慣的過年習俗中也潛藏著諸多法律風險,稍不留意也許就會觸碰法律紅線。不過,不用太擔心,本期【你問我答】已經給各位讀者準備好了“通關攻略”,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開開心心、順順利利過大年。
新年穿新衣買年貨,對許多人來說是春節必備的儀式感。在采購過程中,這些法律問題一定要注意:
問: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怎么辦?
答: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可通過以下幾種途徑進行維權:(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費者購買的是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問:遇到“先漲價再降價”等虛假折扣怎么辦?
答: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12315投訴。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同時,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期間盡量減少聚集,而且下面的三個場景涉及的法律問題,在聚會喝酒時一定要留心:
問:春節聚餐,經常遇到朋友勸酒,如果有人在醉酒情況下摔倒在地,摔傷后被送進了醫院。勸酒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答:聚餐時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經喝醉、沒有自控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那么這樣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參加聚會的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問:飲酒者身患疾病,同飲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勸他多喝了幾杯。隨后飲酒者身體突發不適,猝死在了回家路上。不知情的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答: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是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不了解朋友的身體健康狀況,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這也是民法公平原則的體現。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顯然是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問:飲酒者醉酒后想開車回家,受到了同飲者的極力勸阻。但如果飲酒者不聽勸阻,趁他人不注意自己開車走了,在回家路上發生車禍。同飲者應當如何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答:刑法規定,醉酒駕駛行為要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因此,當朋友喝醉仍要駕車的時候,要極力勸阻,以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同時,由于共同飲酒人對醉酒人的危險行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只有充分、妥善地盡到了看護、照顧等注意義務,才有可能避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開車的朋友,在其醉酒的情況下,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春節期間,免不了的是禮尚往來。發紅包、收紅包,圖的是個喜慶吉祥,千萬別因為一個不小心,惹下“禍事”:
問:春節前,張三來到李四家拜年,臨走時留下一個裝著一張存有5萬元銀行卡的紅包,說是給李四孫子的壓歲錢。在隨后的一次招標中,由于李四暗中幫忙,張三如愿以償拿到了訂單。張三和李四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答: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如果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行賄數額在一萬以上向多人行賄的,將按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問:張三、李四等人合伙建了一個微信群,專門進行“紅包接龍”游戲,引誘親朋好友參與。參與者需先把200元錢發給群主李四,李四抽頭20元后將180元分成若干份發到群里。每輪搶到數額最小者再發下一個紅包,如此反復。有人加入該群玩了幾天后就損失了5000多元。張三和李四的行為是否涉及犯罪?
答:在微信群里發紅包,如果是朋友間的小額互發,不帶營利性質,可視為贈與,但若以營利為目的,就涉嫌賭博。其中,群主糾集成員進行紅包賭博,就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問:春節前夕,某市公安局兩名黨員干部在某商務副會長微信群里搶紅包超過萬元。這兩名干部的行為是否違法?
答:微信紅包本質上與現實中的紅包并無區別,作為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還是應主動規避這些不必要的麻煩、少去或不去點收微信紅包,同時應告誡自己的家人,留心自己搶到紅包的金額、次數及紅包發放人,一旦有異常要拒收。如果收受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電子紅包,屬于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或受到相應紀律處分。
近幾年來,“拼車”成了春運和“反向春運”的新形式。大家在拼車的過程中最擔心的,莫過于發生交通事故后的各方責任分配,以下幾種情況要注意:
問:拼車車輛與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該怎樣分配責任?
答:對于這種由第三方引發的交通事故,若交警部門認定雙方都負有責任,通常應由雙方司機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分擔,乘車人無需擔責。如果搭乘人對于此次事故也存在一定過錯(如強行要求司機違章行駛造成第三方與其所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那么搭乘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雙方最好能在出發前明確拼車所需費用,如交通違章造成罰款的分擔等。
問:車主自身疏忽引發交通事故,但車主與搭乘人事先簽訂了免責條款,此時應當如何分配責任?。
答:對于因車主或駕駛員疏忽導致的交通事故,車主或駕駛員應該負全部責任,而此前簽訂的“免責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因此,對于拼車過程中搭乘人的人身損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過錯,無論是否簽訂了免責條款,也無論有償或無償拼車,司機均要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問:搭乘人由于自身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怎樣分配責任?
答:對于因搭乘人自身的突發情況,導致車主注意力無法集中從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搭乘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為了避免糾紛,搭乘人應在拼車前將自己的身體狀況向車主進行告知,并準備好自己所需的各種藥物。車輛行駛過程中不要影響司機開車,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綜合整理/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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