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全款購買品牌家具,苦等三年卻遭遇門店跑路,消費者維權無門時,品牌總公司能否置身事外?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家居加盟商“跑路”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明確品牌特許方對加盟商經營活動負有合理監管義務,需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2021年6月,鄭先生在蘇州某商場M品牌加盟店簽訂合同,以2.4萬余元購買家具,并通過店內POS機全額付款,合同加蓋加盟商C公司公章。然而,家具遲遲未發貨,期間亦無任何工作人員與鄭先生聯系溝通。2024年9月,鄭先生發現該門店已人去樓空,加盟商C公司徹底失聯,品牌方M公司以“加盟店獨立經營”為由拒絕擔責。多次維權無果后,鄭先生將C公司及品牌方M公司訴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要求退還貨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C公司系M公司加盟商,雙方簽訂的經銷商協議約定C公司經M公司授權使用其品牌經營體系的經營資源,并在統一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M公司負有門店巡查、投訴監督等管理義務,且C公司繳納了10萬元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但M公司雖主張“每月進行門店督導”,卻未能提供實際履行監管義務的證據,對C公司經營異常、提前閉店等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并干預。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M公司與C公司的合同內容,可以認定二者之間成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特許人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擴大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M公司作為品牌特許方,享受授權收益卻未履行監管義務,其消極不作為與消費者損失存在因果關系。最終判決C公司退還鄭先生貨款2.4萬余元,M公司對C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劃清權責邊界 維護消費者權益
“特許經營不能成為責任防火墻。”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當下特許經營加盟模式在經濟生活中十分常見,消費者往往因信任品牌才選擇加盟店,若僅以“合同相對性”讓品牌方免責,明顯不公。規范的特許經營,應是品牌價值與消費權益的雙向守護,而非風險轉移的工具。
法官特別提醒:對品牌方而言,無論家居、餐飲還是零售行業,都需健全加盟商資質審核、日常巡查、投訴處理機制,讓“品牌背書”真正成為消費者的保障;對消費者來說,選擇特許品牌時要查驗授權資質,妥善保留合同、付款憑證,遇糾紛及時向品牌總部和監管部門反映,用法律武器守護自身權益。
這起案件的判決,為特許經營行業敲響警鐘:“加盟”不是“免責金牌”,權利與義務對等才是經營正道。唯有品牌方筑牢監管防線,消費者擦亮維權眼睛,才能讓特許經營模式在規范中健康發展。
(劉逸梅)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