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跨省污染環境案,該案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通過調解方式化解后,被告人及被告單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與生態賠償責任,既彰顯了司法對環境犯罪的嚴懲態度,也有效推動了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浙江某公司主營有色金屬冶煉及金屬廢料加工業務,胡某系該公司實際管理人兼總經理,施某系該公司廠長。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間,胡某明知朱某(另案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仍以每噸750元的價格,指使施某將公司產生的700余噸鋁灰渣交由朱某處置。朱某將這些鋁灰渣運至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等地,其中部分經姚某(另案處理)、吳某(另案處理)引導,被非法掩埋于新羅區蘇坂鎮某村。2022年6月9日,該傾倒點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現場查獲的鋁灰渣及污染混合物總計達8501.25噸,經檢測確認為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8類危險廢物。
2025年6月6日,檢察機關以犯污染環境罪對浙江某公司、胡某、施某提起公訴;6月18日,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浙江某公司與相關涉案人員共同支付危險廢物處置、清理轉運、生態損害賠償等費用共計701萬余元。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被告人胡某、施某均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浙江某公司自愿承擔701萬余元生態損害賠償等費用,公益訴訟起訴人與浙江某公司就相關事宜達成調解協議,701萬余元已全部履行完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鋁灰渣,其行為已嚴重污染當地土壤、水資源和大氣,破壞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且對居民身體健康構成威脅,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胡某作為該公司實際管理人、被告人施某作為該公司廠長,對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鋁灰渣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二人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施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不僅是生態理念,更是司法實踐中必須堅守的底線。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具有不可替代的公共屬性——土壤一旦被重金屬污染,可能需要數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逐步恢復;水資源遭受破壞,不僅影響農作物生長,更會直接威脅群眾飲用水安全;大氣污染則會引發連鎖性的生態問題,破壞生物多樣性。這些損害往往具有隱蔽性、滯后性和不可逆性,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即便投入巨額資金,也可能無法完全恢復到原有狀態。
本案中,浙江某公司為降低成本而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看似“節省”了企業開支,實則將生態環境代價轉嫁給了異地群眾,既破壞了當地土壤、水源等生態資源,也損害了居民的生活環境與健康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此案作為典型的跨省污染環境案件,涉及浙江、福建兩地的污染源頭追溯、危險廢物處置協作、生態損害責任劃分等復雜問題。采用調解方式化解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糾紛,既能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快速確定生態修復資金的支付責任與期限,避免因訴訟程序冗長導致污染持續擴散,讓生態修復資金能夠在短時間內足額到位,為后續危險廢物清理轉運、土壤修復等工作爭取到寶貴時間,也能促使違法企業更深刻地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被動接受處罰”轉變為“主動承擔責任”,進而從根源上樹立“生態責任是企業生存發展基石”的意識。
(陳立烽 陳燕冰 曹曉丹)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