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梧州11月12日電 (陳秋霞 林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2日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一審公開宣判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石永超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石永超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追繳石永超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石永超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靖西縣委副書記、德保縣縣長、德保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人員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1914萬余元人民幣,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永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石永超部分受賄系未遂、自首、認罪認罰、部分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石永超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