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落實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對外活動中正確使用國徽圖案,維護國徽尊嚴和國家形象。《辦法》共14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規定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適用本辦法。
二是完善有關國家機構、人員和重大外事活動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
三是規范有關印章、證件、文書以及國家體育、技能競賽代表團隊人員服裝等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
四是明確外交部具體負責指導對外使用國徽圖案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