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實習生 楊陽 記者 劉占良)近日,市紀委、組織部、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等8部門聯合出臺《商洛市政法干警執法錯案違法辦案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規范政法干警執法行為。
《辦法》規定,政法干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因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獲取證言,或者在調查、勘驗、檢查、鑒定中故意隱瞞事實、遺漏重要物證、造成處理結果錯誤的;包庇、放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故意使無罪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錯誤采取刑事、行政強制措施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局委會做出錯誤決定的;其他故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法律法規導致案件處理錯誤的應當追究執法錯案責任。
政法干警在執法辦案中,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應當批準回避而不批準回避或拒不執行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越權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款物,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款物、孳息的;妨礙訴訟、致使當事人人身受到嚴重傷害、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的;違背組織決議制作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延誤或超期限辦案,造成重大影響的;不確認、不賠償、不兌現司法賠償的;遺失或者損毀案件材料,造成案件無法處理或影響重大的;其他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違法辦案責任。
《辦法》還對執法錯案、違法辦案責任追究制定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