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市委巡察組對巡察對象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著力、精準發(fā)現(xiàn)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guī)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跑風漏氣,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及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與“三嚴三實”要求不相符合的問題;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方式與程序
第二十條創(chuàng)新巡察方式方法,堅持常規(guī)巡察和專項巡察相結合,對地方以常規(guī)巡察為主,對部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專項巡察為主,每次巡察時間為1個月左右。
第二十一條市委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巡察整改情況,開展“點穴式”“回訪式”等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二十二條市委巡察組開展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工作匯報和專題匯報;
(二)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不同層次、范圍的座談會;
(三)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
(四)與被巡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五)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計資料、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進行暗訪核查、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
(七)對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及其服務對象進行走訪調研;
(八)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信訪舉報等;
(九)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其他方式。
對重要問題進行暗訪核查,應當經市委巡察組組長決定或批準,并有2名以上巡察組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三條市委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開展工作,堅持原則,盡責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單位情況,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處理被巡察單位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四條市委巡察組在巡察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下列重要情況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重大問題及突發(fā)的帶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問題;
(三)被巡察黨組織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軟弱渙散,或者黨政主要負責人存在嚴重矛盾,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等情況和問題;
(四)巡察工作人員違反的工作紀律,特別是嚴重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等問題。
特殊情況,市委巡察組可以直接向市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委巡察組工作依照下述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市委巡察組根據了解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必要時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方案,報市委巡察辦備案。
巡察工作方案應包括巡察時間、巡察內容、人員分工、時間安排及巡察要求等。
(二)巡察預告。巡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前一周公開預告巡察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三)開展巡察。市委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應當召開巡察工作動員大會,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通報巡察任務,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權限開展巡察了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