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我市出臺首部政府規章——《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程序的規定》(今日二版刊發),揭開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設新的一頁,該《規定》將從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商洛市等9個設區的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今年2月份,商洛市三屆人大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指出“制定規章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市政府結合我市法治建設實際,經過調查研究,借鑒外地經驗,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完善了《規定》草案內容,形成了《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程序的規定》。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后,以市政府第1號令的形式發布執行,并依法報送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法制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