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中省脫貧攻堅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的要求,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凡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檔救助:A檔205元/人·月,B檔170元/人·月,C檔70元/人·月。
對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人員按標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時符合下列多項條件的按最高比例項進行增發,不得累加享受。7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兒童每人每月增發30%;重度殘疾人,盲人、嚴重低視力及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一級肢體殘疾者每人每月增發50%;言語、聽力、肢體殘疾三級以上的殘疾人每人每月增發30%;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發50%;單親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每人每月增發30%,父母一方去世的每人每月增發50%;哺乳期婦女在哺乳期內每人每月增發70%;非義務制教育階段學生每人每月增發60%。
第三條 對已實現就業或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定,但已不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漸退幫扶”政策。可按原政策再給予1年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礎上適度延長。
第四條 特困人員供養。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可納入特困人員供養,集中供養6000元/人·年,分散供養5500元/人·年。
第五條 醫療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每人每年給予300元門診救助金,因病住院經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自付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自愿參合參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因病住院經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自付醫療費用,一次救助比例為70%,封頂線為2萬元,二次救助比例為20%,封頂線為3萬元。一般困難群眾報銷后救助起付線為2萬元,救助比例為40%,封頂線為1萬元。
第六條 臨時救助。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或家庭可給予臨時救助。救助對象在充分享受各項社會保障兜底政策后,仍無法達到脫貧標準的,可通過臨時救助按脫貧標準補足差額,確保兜底脫貧。
第七條 高齡補貼。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請享受生活保健補貼,具體標準是:年滿70—79周歲的老年人50元/人·月;年滿80—89周歲的老年人100元/人·月;年滿90—99周歲的老年人200元/人·月;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300元/人·月。
第八條 衛生補助。參合最低生活保障患者因病住院,新農合大病保險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對最低生活保障患者住院治療費用,免收床位費,治療費優惠20%。對最低生活保障患者的急重危傷病急救費用,在各類保險、救助支付后的缺口資金,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補助。將殘疾人治療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等國家規定的九類康復治療項目費用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
第九條 殘疾補助。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一級80元/人·月,二級50元/人·月,三級30元/人·月,四級20元/人·月。殘疾兒童生活補貼:對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的殘疾兒童,一級120元/人·月、二級100元/人·月、三級80元/人·月、四級60元/人·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一級肢體、視力、精神、智力、多重等5類殘疾人,按100元/人·月補助。
第十條 社保補助。對暫時沒有能力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五類特殊人員,按以下標準進行繳費入口補貼:2015年前未繳費的貧困老年人,按100元/人·年的繳費檔次補貼;重度殘疾人(1—2級)補貼200元;中度殘疾人(3級)補貼175元;計劃生育雙女戶統一按2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五保戶按照3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戶按照1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五類特殊人群補貼納入財政預算,由市、縣按2:8分擔。
第二條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凡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檔救助:A檔205元/人·月,B檔170元/人·月,C檔70元/人·月。
對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人員按標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時符合下列多項條件的按最高比例項進行增發,不得累加享受。7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兒童每人每月增發30%;重度殘疾人,盲人、嚴重低視力及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一級肢體殘疾者每人每月增發50%;言語、聽力、肢體殘疾三級以上的殘疾人每人每月增發30%;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發50%;單親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每人每月增發30%,父母一方去世的每人每月增發50%;哺乳期婦女在哺乳期內每人每月增發70%;非義務制教育階段學生每人每月增發60%。
第三條 對已實現就業或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定,但已不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漸退幫扶”政策。可按原政策再給予1年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礎上適度延長。
第四條 特困人員供養。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可納入特困人員供養,集中供養6000元/人·年,分散供養5500元/人·年。
第五條 醫療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每人每年給予300元門診救助金,因病住院經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自付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自愿參合參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因病住院經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自付醫療費用,一次救助比例為70%,封頂線為2萬元,二次救助比例為20%,封頂線為3萬元。一般困難群眾報銷后救助起付線為2萬元,救助比例為40%,封頂線為1萬元。
第六條 臨時救助。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或家庭可給予臨時救助。救助對象在充分享受各項社會保障兜底政策后,仍無法達到脫貧標準的,可通過臨時救助按脫貧標準補足差額,確保兜底脫貧。
第七條 高齡補貼。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請享受生活保健補貼,具體標準是:年滿70—79周歲的老年人50元/人·月;年滿80—89周歲的老年人100元/人·月;年滿90—99周歲的老年人200元/人·月;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300元/人·月。
第八條 衛生補助。參合最低生活保障患者因病住院,新農合大病保險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對最低生活保障患者住院治療費用,免收床位費,治療費優惠20%。對最低生活保障患者的急重危傷病急救費用,在各類保險、救助支付后的缺口資金,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補助。將殘疾人治療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等國家規定的九類康復治療項目費用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
第九條 殘疾補助。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一級80元/人·月,二級50元/人·月,三級30元/人·月,四級20元/人·月。殘疾兒童生活補貼:對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的殘疾兒童,一級120元/人·月、二級100元/人·月、三級80元/人·月、四級60元/人·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一級肢體、視力、精神、智力、多重等5類殘疾人,按100元/人·月補助。
第十條 社保補助。對暫時沒有能力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五類特殊人員,按以下標準進行繳費入口補貼:2015年前未繳費的貧困老年人,按100元/人·年的繳費檔次補貼;重度殘疾人(1—2級)補貼200元;中度殘疾人(3級)補貼175元;計劃生育雙女戶統一按2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五保戶按照3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戶按照1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五類特殊人群補貼納入財政預算,由市、縣按2:8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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