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25)》發布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精算師協會,各人身保險公司:
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是保險產品定價、準備金評估和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為做好《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25)》(以下簡稱第四套生命表)使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類表:養老類業務表、非養老類業務一表、非養老類業務二表、單一生命體表。
二、保險公司在厘定產品費率時,應當結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經驗數據,根據產品的責任特征,按照審慎性原則確定死亡發生率。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自身經驗數據的積累、研究與開發,不斷提高產品科學定價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保險公司按照精算規定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最低標準時,死亡發生率應當采用第四套生命表。保險公司應當審慎判斷產品主要責任,選擇適用的發生率表類別,具體如下:
(一)兩全保險、年金保險以生存保障責任為主的,應當采用養老類業務表,其他應當采用非養老類業務二表。
(二)健康保險、定期壽險應當采用非養老類業務一表。
(三)終身壽險以死亡保障責任為主的,應當采用非養老類業務一表,其他應當采用非養老類業務二表。
(四)其他類型產品,應當根據責任特征,選擇適用的發生率表。
四、單一生命體表反映被保險人個體死亡發生率經驗。保險公司可以借助單一生命體表開展研究,持續提升定價科學性。
五、保險公司使用法定責任準備金計算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盈余和紅利時,應當以第四套生命表為基礎。
對于本通知實施前已審批或備案的分紅型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使用精算規定的法定責任準備金計算盈余和紅利的,可以以原行業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為基礎,但應當確保計算的公平性,保護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
六、保險公司應當切實發揮精算在風險保障與風險計量等方面的關鍵作用,在厘定產品費率和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時,應當對死亡發生率與實際經驗可能存在的偏離度進行合理評估,并列明偏離度評估區間。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可檢視、可計量的回溯機制,優化精算模型,定期開展回溯,及時采取必要的調整改進措施,提高精算的精準性。保險公司回溯發現死亡發生率背離偏離度評估區間的,應當在年度精算報告中詳細說明原因,并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舉措,相關報告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七、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產品精算管理的內部決策機制。保險公司對產品費率厘定、準備金評估等負有主體責任。
保險公司存在未基于精算原理和審慎性原則選擇適用生命表、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回溯調整、定價風險長期未改善等問題的,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并追究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八、精算師協會應當持續做好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的研究編制工作,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強化對行業精算師隊伍的管理,健全精算師職業道德評價及管理機制,督促精算師持續提升專業性、獨立性和職業道德,確保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于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108號)》同時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