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12日電 (李楠楠)今日上午,記者從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獲悉,廣東“房叔”案在海珠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蔡彬構成受賄罪,獲刑11年6個月,沒收財產60萬元,非法所得275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蔡彬表示將與律師商量是否上訴。
據悉,去年10月,因遭網帖舉報坐擁22套房產而被紀委查處落馬的番禺區城管綜合執法局原政委蔡彬,后被以受賄罪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彬自1993年起先后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市)區分局副局長,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政委等職務,在此期間,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大隊下屬的番安實業公司機動車修配廠交由陳俊杰、劉展文(已另案處理)承包經營,并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蔡彬共非法收受他人財務共計人民幣275萬。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蔡彬被廣州市番禺區紀檢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行賄人陳俊杰、劉展文、蔡杰良的證言,證人時麗英等人的證言,相關書證及被告人蔡彬的供述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具體受賄情況如下: 被告人蔡彬自1993年起先后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市)區分局副局長,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政委等職務,在此期間,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大隊下屬的番安實業公司機動車修配廠交由陳俊杰、劉展文(已另案處理)承包經營,并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蔡彬分九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0萬元。 2000年,蔡彬與陳俊杰、劉展文合作經營廣州市番禺區沙灣大眾汽車修配廠,后蔡彬將其部分出資60萬元抽走。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該廠的經營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2003年至2005年間,蔡彬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超出其出資比例的財產性利益共計人民幣126萬元。 2003年至2010年,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將該局管理的停車場交由陳展杰、劉展文承包經營,并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蔡彬分七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9萬元。 2004年至2011年,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及曾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副局長,期間多次在車輛年審、交通違章等事項上為蔡杰良(已另案起訴)謀取不法利益的事實,分多次非法收受在本市番禺區沙頭街經營停車場生意的蔡杰良給予人民幣共計8萬元。 2001年,蔡彬與蔡杰良等合作經營廣州市番禺區東環街螺山食莊。蔡彬利用其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該食莊的經營提供幫助,為蔡杰良等謀取不法利益。2003年至2012年間,蔡彬非法收受蔡杰良給予的超出其出資比例的“分紅”人民幣9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