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合法權益與法律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法律保護宗教合法權益,但宗教合法權益必須要在法律所允許的框架內獲得。
一、在法律框架內享受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信教與否,信何種宗教、何種教派都由公民自己決定,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對于法律而言的,宗教活動也不例外,不能超越法律、法規,必須在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框架內進行,否則不是自由,乃是違法。信教與不信教或信這教與信那教者都必須互相尊重,不可互相歧視。
二、在法律框架內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事務條例》允許教徒在有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凡合乎條件的,可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但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不能“自由主義”,不能不顧法律、法規想設哪里就設哪里,必須要在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框架內選擇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已向宗教部門登記、備案的宗教活動場所須依法開展宗教活動。
三、在法律框架內建立宗教團體組織
《宗教事務條例》允許教徒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建立宗教場所管理組織,或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宗教團體組織。但是,無論是宗教場所管理組織或宗教團體組織都不能擅自建立,必須要在法律、法規及相應的宗教規章所允許的框架內建立。宗教場所管理組織或宗教團體組織建立后須依法、依本組織規章行使本組織職能。
四、在法律框架內建設宗教場所建筑
《宗教事務條例》允許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宗教活動所需要的建筑,基層職能部門應依法受理。但宗教活動場所必須要事先依法辦理申請、立項、土地、規劃、準建等相關手續,不能中途擅自擴建或少批多建,更不能先建后批或不批就建。凡建設宗教建筑必須要在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框架內進行。宗教不能只顧自身利益,應把宗教自身利益放在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中考慮。
五、在法律框架內履行宗教教職職責
《宗教事務條例》允許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團體的教職人員依法認定、備案。凡已依法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主持宗教活動,持證上崗。但宗教活動場所的非常宗教活動必須事先報批;宗教教職人員如外出主持宗教活動必須事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六、在法律框架內開展宗教對外交往
《宗教事務條例》允許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互相了解、互相交流。但外事非小事,必須事先按程序報批,并按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進行交往,對外事務要以國家安全為重,注意內外有別。更不能告“洋狀”或損害國家形象。
七、在法律框架內保護宗教合法權益
我國憲法,有關法律、法規或《宗教事務條例》都提到保護宗教合法權益,但保護宗教合法權益的前提是“合法的權益”而不是非法的利益,只有合法的權益,才能得到憲法,有關法律、法規或《宗教事務條例》的保護。
(作者系省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