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瓶車與大客車相撞受重傷,騎車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然而由于違反多項交通法規,騎車人還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一起悲劇發生的背后,映射了電瓶車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只是違法代價太過沉重,已經沒有機會改正。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袁某駕駛大客車由九里堤方向沿長青路前行。16時08分許,行駛至交大路與長青路交叉口處駛入路口直行,遇陳某某持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索菲雅牌電動兩輪車,兩車相撞,造成陳某某受傷,送醫搶救無效于2013年11月14日死亡。經鑒定,無號牌索菲雅電動兩輪車車輛種類屬性為機動車。
分析>>>
交警介紹,此事故,陳某某持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駕駛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超標電瓶車(被視為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按規定讓行,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陳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確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記者 杜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