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王衛剛)11月6日,商州區人民法院以情理法交融的溫情調解方式,執結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被執行人某村委會全力籌措資金,將63萬元賠償款全額履行到位,切實保障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申請人金某家屬與被執行人某村委會的糾紛,緣于金某受雇于該村委會開展滑坡村道清障作業時,因雨天路面濕滑,其所駕三輪車不慎翻車,金某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商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該村委會賠償金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3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經多方調查走訪厘清案件癥結:一方面,申請執行人金某家屬痛失至親,家庭失去主要經濟支柱,生活陷入困境,對賠償款兌現有著迫切期盼;另一方面,被執行人某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經費來源有限,面臨經濟壓力,一次性支付高額賠償款存在實際困難。面對這一兩難局面,執行法官多次前往村委會與村干部進行深度溝通。法官既嚴肅闡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力,明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從情理層面引導村委會理解金某家庭的不幸與艱難,強調承擔賠償責任既是法律義務,更是對逝者的告慰、對家屬的慰藉,關乎基層組織公信力與鄉村和諧穩定。同時,執行法官耐心安撫金某家屬情緒,如實告知村委會實際困難,積極爭取申請執行人的理解與包容。經執行法官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互諒互讓的協議,確定切實可行的履行方案。該村委會鄭重承諾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并在約定期限內將63萬元賠償款全額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