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具有標桿意義,“維權難”仍是未來最大難題
在微博中,王興東曾這樣寫道:“我們不能把法律當作嚇鳥用的稻草人,讓它安然不動地矗立在那邊,鳥兒見慣以后,會在它頂上棲息而不再對它害怕。”利用法律維權,現在成為越來越多創作者的選擇。但在現實中,“維權難”仍然是困擾知識產權保護最大的難題。
“編劇維權難,根源還是侵權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小鷹曾表示,由于舉證艱難,編劇等權利人維權很被動。在知識產權領域,采用懲罰性原則,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來,應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這個案子的判決,對于業界具有標桿和警示意義。”中央戲劇學院電影電視系副主任高雄杰說,抄襲、搶奪創意現象的屢次發生,嚴重損害了原創者的創作積極性,行業內也形成了不好的風氣。
高雄杰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定難度,因為是否進行了抄襲就很難明確界定。對于文化產業來說,有時候創意和想法就是一個知識產權,但目前知識產權的保護很難細化到對一個創意的保護。此外,對于侵權的追討成本也較大。
“原告提出了很多著作權保護客體中,更細層面的內容,如人物設置、具體情節等,具體列舉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我個人認為,這對日后著作權法的實施,和文學藝術創作者應從哪些方面進行自我約束,都有很大意義。我們就是要通過這個案例,鼓勵原創而不是抄襲等侵權行為。”馮剛說。
維權和自律不僅是編劇的事,更是提高社會尊重原創的大事。王興東說:“要依法維護編劇的合法權益,需要呼吁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樹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原創,尊重創新的良好氛圍。”
在參與“百名編劇聯署”時,編劇余飛曾對媒體道出心聲,“這個案子,關系著編劇行業一個要命、也是底線的問題——抄襲和剽竊。宣判結果對廣大創作者有直接影響。”
一審宣判后,于正方表示將提起上訴。看起來,這出“戲”注定無法在2014年終結。對于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而言,故事也遠未終結。
(綜合本報記者沈小根、鞏育華以及新華社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