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題:兩高司法解釋更加精準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下游犯罪
新華社記者馮家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5日共同發布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適用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犯罪方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呈現團伙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征;上游犯罪類型結構比例發生重大變化,由以盜竊罪為主轉變為以詐騙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主要從4個方面著手,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
嚴格認定“明知”——根據法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為前提。解釋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
“司法機關在審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羅國良說。
明確入罪標準——解釋規定,應當從上下游關系、主觀惡性、行為手段、涉案金額、犯罪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加精準打擊犯罪。
對數額較小但與上游犯罪關聯緊密、情節惡劣、實際危害較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可以定罪處罰;對數額較大但因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情節輕微、實際危害較小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也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為例,具有鏈條化、多層級的特點。”最高法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汪雷表示,位于犯罪鏈條底端的“卡農”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對經手資金的規模和去向無法控制,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擊面,不能僅因數額較大而一律入罪。
優化加重處罰標準——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作了進一步優化,根據上游犯罪類型,區分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別設置了五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數額標準,規定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的,可以適用加重處罰幅度量刑。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介紹,比如,非法采礦罪第二檔法定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下游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為盡可能避免出現上下游犯罪刑罰倒掛、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情形,解釋適當提高了升檔量刑標準。
增加從寬處罰情形——解釋在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專門針對行為人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構成立功的情形,鼓勵行為人積極配合追贓挽損,努力挽回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爭取獲得從輕處罰。
數據顯示,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
當天,兩高還配套發布了6件典型案例,確保地方司法機關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