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醫保局發布第十一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文件。本次集采方案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充分遵循了“穩臨床、保質量、防圍標、反內卷”的原則。
一、關于“穩臨床”。保障臨床用藥需求是集采的基本目標,也是優化集采措施的重點。
一是優化醫療機構報量方式。既往的化藥集采中,醫療機構按藥品通用名報量,第11批集采中,醫療機構既可像以前那樣按通用名報量,也可按具體品牌報量。醫療機構報量的品牌如果中選,將直接成為該醫療機構的供應企業,提高臨床需求與供應的匹配度。報量規則的完善得到了廣大醫療機構和企業的支持。有4.6萬家醫療機構參加了本次集采報量,報量的77%具體到了品牌。
二是合理確定約定采購量。集采把醫療機構報量的60%~80%作為企業競爭標的,這部分也即是醫療機構的約定采購量,剩余部分仍由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品牌。
三是采取更貼近臨床用藥實際的中選規則。對于醫療機構需求大但報價未入圍的企業,如接受入圍企業的中選價格,給予中選機會,鼓勵頭部企業積極中選,更好滿足臨床需求。
四是關注兒童藥供應保障。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專門論證兒童適宜小規格藥品的比價規則,對小規格的口服溶液、干混懸劑、顆粒劑、注射劑等兒童適宜劑型,用“含量差比價”替代“裝量差比價”,調整后小規格價格有所放寬,鼓勵兒童小規格供應。
二、關于“保質量”。本次集采充分征求并采納藥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在保證公平的基礎上,對投標企業的質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要求企業有一定生產經驗。要求投標企業或其委托生產企業有2年以上同類劑型生產經驗,并且投標藥品的生產線通過藥品GMP符合性檢查。
二是對生產質量考察的要求。將原來的“投標藥品”2年內未發生違反GMP的情況,擴展到“投標藥品的生產線”2年內未發生違反GMP的情況。
三是優先考慮臨床認可、質量穩定的企業。企業報價相同時,醫療機構報量多,或未發生生產工藝、原料藥、主要輔料等重大變更的企業優先。
三、關于“防圍標”。此次集采進一步完善了防范圍標行為的措施:
一是繼續對關聯企業的投標約束。對于在股權、管理、注冊批件轉讓、委托生產等方面存在緊密關系的企業,投標時視為1家。
二是引入“首告從寬”機制。對于首個提供圍標線索及有效證據的企業,以及圍標事件調查過程中首個主動承認參與圍標的企業,可依法依規從寬處理,破除圍標企業間的利益同盟。
三是加大圍標行為防范打擊力度。對于國家組織藥品集采中圍標串標的企業,除按采購標書有關條款列入“違規名單”外,還將根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按最嚴格規定頂格處置。
四、關于“反內卷”集采秉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場化競爭機制,企業自愿參加、自主報價,同時,旗幟鮮明地反對過度內卷。
一是優化最高有效申報價形成規則。在大部分企業可中選的“弱淘汰”規則下,最高有效申報價是防范“大幅漲價”中選極端事件的重要措施。同時,充分吸納行業協會和企業建議,省級集采中“獨家中選”產生的較低價格不納入最高有效申報價計算,避免個別品種的最高有效申報價過低。
二是優化價差控制“錨點”。為保證公平,本次集采繼續對中選價差作一定控制。同時,為防范個別企業報出異常低價“熔斷”其他正常報價的企業,導致整個品種的中選價過低,本次集采優化了價差控制“錨點”的選擇,不再簡單選用最低報價。當“最低價”低于“入圍均價的50%”時,將以“入圍均價的50%”為價差控制的錨點。我們請專家對第7—10批集采200余個品種的報價情況進行了模擬,在最高報價與最低報價大于1.8倍個品種中,如按現有規則,有1/4左右的品種觸發調高“錨點”,相對于最低報價,平均調高34%,最大調高170%,將有效發揮“反內卷”的作用。
三是要求企業不低于成本報價。要求每家投標企業做出不低于成本報價的承諾,對于低于“錨點價”的企業,要求其對報價合理性作出聲明,解釋具體成本構成,包括制造成本、期間費用、銷售利潤等,主導回應社會對低價中選的顧慮。
此外,本次集采將進一步強化中選結果執行。要求中選企業作為供應保障第一責任人,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訂單并完成配送;要求醫療機構優先采購中選產品,按協議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并履行及時結算貨款義務。
(總臺央視記者 楊陽 龍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