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規定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特種專業技術、一線執法執勤用車根據需要統一噴涂標識,有條件的可采用GPS定位等辦法,實現有效監督。
(二)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各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加強公務用車監督檢查
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審計機關要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交通補貼發放等情況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市本級和各縣(區)要盡快建立車輛服務平臺,車輛服務平臺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在低于市場租賃價的前提下,要優先保障各部門、各單位的公務出行用車。
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縣(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積極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確保改革后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