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
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后,按國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基本養老金這樣發放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省統一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社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中央駐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