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為了加強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確保實現“十二五”機動車污染減排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部《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和單一氣體燃料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2011年第49號)的規定,現將我市執行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簡稱“國四標準”)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輕型汽油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和兩用燃料車,必須執行“國四標準”,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型,不得在市內銷售。
二、辦理注冊登記和外地轉入登記的輕型汽油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和兩用燃料車,凡不符合“國四標準”的,環保部門不再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
三、各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銷售計劃,按期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四標準”的車輛,并在銷售機動車時向購車者告知有關規定。
四、市環保部門按照國家環保部發布的達標車型公告,公布達到“國四標準”排放標準的車型目錄。機動車車主也可以通過國家環保部機動車環保網(.vecc-mep.org)查詢達到“國四標準”的車型。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