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6月5日電 (記者 李庭耀 楊杰英)記者5日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長王振華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山西文物保護事業進入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新階段。
《條例》共8章62條,包括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研究與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張漢琦表示,山西是文物大省,發揮法治規范引領作用,總結該省文物保護的經驗,把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規范,將服務保障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文旅融合,加強文物展示利用。
《條例》規定地上文物“先調查、后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的保護前置機制,保護傳承城鄉建設中的歷史文化遺產。
關于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劃定公布必要的保護區域。”
王振華介紹,《條例》還首次將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特殊保護機制、瀕危重要低級別文物優先保護機制、地下文物保護責任人制度等內容寫入法規,以法治之力守護“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