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9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5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一是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二被告人作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賄賂5.6億余元,造成所在公司巨額經濟損失;石某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被告人作為某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收受賄賂608萬元并侵占公司財物366萬元,嚴重侵害所在互聯網企業權益;周某萍挪用資金案,被告人作為某連鎖公司經理,挪用公司資金487萬元歸個人使用,影響公司資金安全。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腐敗是民營企業的“蛀蟲”,清除這些“蛀蟲”,有利于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昭示民營企業的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同樣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二是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秩序犯罪。張某劍強迫交易案,被告人欺行霸市,強迫多家商戶以不合理價格與之交易;廖某茂合同詐騙案,被告人通過財務造假實施合同詐騙,導致被害企業遭受巨額經濟損失。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破壞市場秩序犯罪,體現了人民法院為民營經濟發展構建安全穩定社會環境和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堅定立場。
三是加大追贓挽損工作力度。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人民法院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廖某茂合同詐騙案,人民法院積極協同有關部門追繳犯罪所得并發還被害單位。人民法院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彰顯了人民法院決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行為中獲利、最大限度減少被害企業損失的鮮明態度。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目錄
一、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
二、石某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
——依法懲治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腐敗犯罪
三、周某萍挪用資金案
——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犯罪
四、張某劍強迫交易案
——依法懲治強迫交易犯罪
五、廖某茂合同詐騙案
——依法懲治財務造假型合同詐騙犯罪
一、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系某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控股公司)總經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被告人孫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負責聯系金融機構。2014年,某醫藥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林(另案處理)為與某控股公司就應收賬款債權業務達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資金額的5%向燕某、孫某支付“業務提成”。燕某、孫某同意,并約定由二人均分“業務提成”。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燕某在明知應收賬款發票無法核查、應收賬款回款路徑與合同約定不符、財產確權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仍多次幫助審批通過。孫某在聯系金融機構、出席董事會表決過程中,專門出面予以解釋。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孫某二人共同收取“業務提成”共計5.6億余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燕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對燕某、孫某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燕某、孫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實施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典型案例。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孫某作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賄人給予的巨額財物,在明知債權融資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給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個月,均并處沒收財產一億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釋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強烈信號,同時也警示我們,民營企業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樣,都是犯罪行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繳犯罪所得,最后終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二、石某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
——依法懲治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腐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工作人員,負責產品設計、客戶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進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與某網絡公司合作開展虛擬幣獎勵業務,非法收受乙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608萬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某網絡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展的虛擬幣業務中,通過某網絡公司多個賬號將部分虛擬幣變現并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非法占有某網絡公司財物共計366萬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玉作為某網絡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綜合考慮石某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責令石某玉向某網絡公司退賠366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608萬元。一審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懲治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腐敗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聯網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動能,互聯網企業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懲治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腐敗犯罪是促進互聯網企業發展、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方面。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合作方財物,為合作方謀利;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將虛擬幣變現的方式侵占本單位財物,侵犯了某網絡公司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對石某玉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責令石某玉向某網絡公司退賠366萬元,并依法追繳犯罪所得608萬元,充分體現人民法院依法懲治互聯網企業腐敗犯罪,助推互聯網企業“挖蛀蟲”“打內鬼”,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鮮明態度。同時也鄭重宣示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同樣不可侵犯,同樣受法律保護,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刑事制裁。
三、周某萍挪用資金案
——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連鎖公司)地區團購經理。2021年6月,某連鎖公司與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簽訂一卡通商戶合作協議,由周某萍具體負責項目開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將某連鎖公司賬戶中的487萬余元轉入自己賬戶,并以掛賬形式登記在與某科技公司的業務往來名下,轉出錢款被周某萍用于歸還個人所欠債務、日常開支及出借給他人。2022年3月底,某連鎖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對賬后發現賬款存在大量差額,遂報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賠某連鎖公司13.8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萍作為某連鎖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487萬余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周某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責令周某萍向某連鎖公司退賠473萬余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犯罪的典型案例。資金是民營企業發展的血脈,資金安全是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侵害了民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收益權,也給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重大隱患,應依法予以懲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487萬余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嚴重侵害了某連鎖公司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某萍判處刑罰并責令退賠尚未歸還的錢款,充分說明民營企業資金受法律保護,挪用民營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將要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罰處罰。
四、張某劍強迫交易案
——依法懲治強迫交易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劍系某工程項目工作人員,負責門崗保衛、工地進料、施工安全等工作。2015年至2018年,在入駐該項目的商戶裝修期間,張某劍以不向其購買水泥、沙土等裝修材料就不能進場裝修為由相威脅,強迫某裝飾公司等多家商戶從其處購買高于市場價格的水泥、沙石等裝修材料,強迫交易數額共計92萬余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劍以威脅手段強賣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張某劍的家屬代為退繳犯罪所得,主動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張某劍自愿認罪認罰,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張某劍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強迫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主體平等、交易自由、公平競爭是市場秩序的本質特征,也是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劍以威脅手段強迫多家商戶購買高于市場價格的裝修材料,不但侵害了商戶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張某劍欺行霸市、強迫交易的犯罪行為并判處刑罰,發揮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懾效果,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為民營企業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構建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五、廖某茂合同詐騙案
——依法懲治財務造假型合同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進而為高價轉讓作準備,安排公司財務、倉儲等人員通過私刻交易相對方印章、偽造采購、銷售單據及流水等方式虛增公司經營業績。2016年12月,被害單位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決定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為隱瞞真實業績情況,在某機電公司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時,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詢證函、偽造回復函證等方式,騙取某機電公司信任,致使某機電公司以34億元收購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獲得19億余元。經評估,某科技公司實際股權價值僅為9.8億元,廖某茂通過財務造假手段取得的評估價值與真實價值的差額達24.2億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廖某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廖某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廖某茂犯罪所得19億余元并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后,廖某茂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通過財務造假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財務造假行為嚴重沖擊投資者信心,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懲治。本案中,被告人廖某茂違背誠信原則,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致使某機電公司在并購重組期間被騙,遭受數十億元損失,經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廖某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并發還被害單位。對于財務造假型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既依法嚴懲,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又把追贓挽損擺在與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行為中獲利,不讓被害企業因犯罪行為受損。同時,本案也充分說明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企案件時,堅持依法平等保護與懲治,對所有市場主體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同仁地予以定罪量刑,切實做到對合法權益依法平等保護、違法犯罪一律依法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