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23日電 (記者林麗鸝)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二)》(以下簡稱《指南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廣告違法行為的管轄,切實規范廣告領域涉企執法行為。
《指南二》以廣告發布媒介為重點,分類施策,梳理細化了對不同媒介廣告的管轄規定。對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互聯網、電影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進行管轄;利用商品包裝物、印刷品、交通工具等移動載體發布違法廣告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進行管轄,并明確強調不得重復管轄。
《指南二》明確了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情形,對于通過廣告監測、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廣告線索,或者下級部門存在管轄爭議、管轄困難的,規定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指定管轄或者直接管轄,推動形成上下聯動、整體作戰的廣告執法機制,提升執法效能。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24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