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合肥10月25日電 (付敏)服刑人員是否有權回家?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媒體走進安徽省蕪湖市無為市,開展“新時代法律監督工作巡禮·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集中采訪活動。
“這不是特權,而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無為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官助理張志成在講解已刑滿釋放的拘役罪犯李某案件時這樣回應。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式,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張志成介紹稱,拘役罪犯的“回家權”已明確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
2025年7月,李某申請約見駐所檢察官,談話中,他表達了自己的心聲:“我真后悔犯罪。母親重病需要照顧,妻子即將分娩卻無人陪伴……我能不能申請回家一兩天?”
高墻內的權利應如何保障?
張志成接受采訪時說,法律雖然有規定,但實際執行時由于各種原因難以落實到位。“我們不能因為害怕擔責而不敢作為,更不能讓刑法第四十三條‘沉睡’。”
無為市檢察院隨即依法調查核實李某的在押表現、請假事由、健康情況等,綜合分析后初步評估李某社會危險性較低。經與無為市看守所溝通后,雙方共同制定監管方案,最終成功保障李某請假回家并安全返回。
檢察人員告知拘役罪犯請假回家注意事項。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供圖“難道看守所里只有一個需要回家的‘李某’嗎?”無為市看守所教導員金輝說,此次執行“第四十三條”,既是對李某個人境遇的關懷,更是對拘役罪犯合法權利的保障。
以此案為契機,無為市檢察院致力于從“個案突破”延伸推進建立“常態化機制”。2025年7月,該院與公安機關聯合出臺《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間請假回家暫行辦法》,細化拘役罪犯回家的適用條件、審批程序、異議處理、監督管理等內容。
近年來,安徽省檢察機關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權益并重,建立完善派駐檢察官信箱制度,規范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工作,依法受理控告舉報申訴,保障在押人員生活、學習、休息、勞動、教育等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