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利劍高懸 嚴懲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保持高壓態勢。證監會數據顯示,2024年全年,內幕交易案件178件、操縱市場案件71件,分別占案件總數的24%、10%。今年以來,嚴監管態勢持續。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按處罰日期計,截至7月17日記者發稿,年內監管層(證監會、交易所、地方證監局)針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問題對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的數量分別有16單、38單。
從政策面來看,嚴懲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被再次強調。7月14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依法嚴懲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非法集資、貸款詐騙、洗錢等金融領域違法犯罪,加強金融領域非法中介亂象協同治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黃江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意見》充分體現了相關部門對司法審判工作的高度重視,強調“加強金融審判工作”,意味著將進一步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依法嚴懲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在內的各項金融領域違法犯罪,進一步加強對金融領域不法者的實質威懾。
違法鏈條長 手段愈發隱蔽
近年來,監管部門全面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助力維護市場定價功能正常發揮。
從年內的內幕交易罰單來看,呈現出主體多元化、違規行為復合化、交易手段隱蔽、涉案金額大等多重特點。涉及的違規主體既包括上市公司高管,也有實際控制人親屬,還有專業機構人員。多數案件同時涉及內幕交易與信息披露違規,如某ST公司案例中,股價異常波動與信息披露問題并存。
從內幕交易案例的特點來看,一是監管對“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很明確,只要交易模式突變就會引起警覺;二是處罰范圍擴大,不止是交易者本人,泄露信息、建議他人交易都要被追責;三是特別關注上市公司內控缺陷,多次提到未登記知情人、未制作備忘錄等問題。
即便內幕交易虧損,相關主體仍面臨處罰,這也意味著,監管更關注交易行為而非交易結果。同時,內幕交易手段隱蔽,比如,使用他人賬戶、多賬戶操作、資金劃轉復雜化。
上市公司治理缺陷問題也被暴露出來。多起案例暴露上市公司內控失效,如某公司內幕信息登記制度未及時修訂,某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內幕交易多與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交織串聯,“串案”“窩案”特征明顯。
進一步看,年內操縱市場案例中,操縱市場的手法高度趨同,呈現技術化、團伙化特征,多起案例均涉及連續交易拉抬股價、虛假申報、大額封漲停、賬戶組協同操縱,通過資金優勢制造虛假供需,誘導市場跟風。同時,賬戶控制模式隱蔽性更強,有的控制多個他人證券賬戶分散交易,有的團伙分工合謀操縱多只股票,規避單賬戶監控閾值。
在黃江東看來,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主體通過泄露內幕消息或獲取內幕消息進行證券交易,監管調查往往需要依托“聯絡+接觸”的推定原則予以認定;操縱市場行為則具有較強的組織化、職業化特征。兩類違法行為相同點在于涉案主體多、違法鏈條長且手段隱蔽,給稽查執法部門的精準識別、全鏈條打擊和全方位追責不斷帶來新挑戰。
協同治理 實現行刑雙向銜接
監管部門加大事中事后監管。比如,僅7月7日至11日期間,上交所就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補充、更正類公告12份。同時,加大信息披露和股價異常的聯動監管,針對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價發生明顯異常的,提請啟動內幕交易、異常交易核查8單。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敬國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盡管監管力度加大,但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仍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包括高額利益驅動、隱蔽性強、認定標準模糊、跨境監管難度大等。一方面,違法者往往通過信息不對稱等手段獲取暴利,即便面臨高額罰金,部分違法者仍鋌而走險。另一方面,傳統操縱市場行為已向短線化、技術化演變,如利用虛假申報、封漲停等手法。部分案件僅持續數秒,交易數據異常性難以直觀判斷。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印發的《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民事領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賠償責任等僅有法律原則規定、確需制定司法解釋的,抓緊制定司法解釋。
黃江東表示,面對證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需要通過行政監管處罰、刑事追責和民事索賠全方位合力,其行刑協同打擊需要在堅決做到刑事追責“應移盡移”的同時,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雙向銜接”,并通過靈活發揮證券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的線索研判、數據共享、情報導偵、協同辦案等協作機制,體現金融領域違法犯罪的打擊決心與力度。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楊表示,近年來,證券領域里陸續出現判決的典型案例,為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提供了司法維權的途徑,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主體不僅受到行政處罰,也承擔了高昂的賠償責任。審判結果讓市場參與主體意識到,破壞資本市場的秩序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