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武漢8月27日電 (梁婷 李斌)《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近日出臺,將進一步完善湖北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促進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與綠色發展。湖北省生態環境廳27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上述標準進行詳細解讀。
新聞發布會現場。湖北省生態環境廳供圖湖北是水產養殖大省,是國家重要的水產養殖和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基地。養殖尾水治理是長江高水平保護十大攻堅行動的重要內容。
此次出臺的標準,聚焦規?;B殖主體,監管對象為養殖水面200畝及以上的池塘、連片池塘及工廠化養殖設施,兼顧規?;芾砼c地方實際需求。設置pH、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5項核心指標。
同時,標準將受納水域劃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水域,特殊保護水域為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水域,重點保護水域和一般水域分別執行一級、二級排放標準。此外,對Ⅱ、Ⅲ類水質目標的湖泊(水庫)保護區外圍500米內養殖區實施嚴格管控,不區分排放去向,養殖尾水排放執行一級標準。例如,洪湖、梁子湖、斧頭湖的湖泊保護區外圍500米范圍內尾水排放執行一級標準限值。
據悉,湖北將采取分時、分區、分類規定,預留升級改造緩沖期,提出新(改、擴)建的水產養殖單位養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洪湖、梁子湖、斧頭湖流域范圍內縣(市、區)現有水產養殖單位尾水排放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區域現有水產養殖單位尾水排放自2027年1月1日起執行。
標準實施中,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水產養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