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18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1月1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李石松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石松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李石松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李石松生于1969年2月,云南云龍人。2024年6月,官方通報其任上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對統計造假失察”“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貪圖享樂、道德敗壞”等。
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石松利用擔任云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副處長、處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秘書長,云南省紅河州委常委、副州長,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廳長,云南省曲靖市委副書記、市長,云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025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石松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李石松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李石松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其中李石松實際所得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可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李石松當庭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