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30日電 (記者 王恩博)為解決招標代理行業突出問題,推動招標代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30日對外公布,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機構是聯通整個招投標活動、提供招投標專業服務的重要主體。目前,全國已有超11萬家招標代理機構、超100萬名從業人員,對提高招投標效率、提升招投標專業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7年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取消后,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底數不清、管理缺失的現象日益突出。據介紹,《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一是統一登記。《辦法》要求代理機構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登記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場所、從業人員等。代理機構對其登記的基本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信息發生變更的,要在10日內自行更新。
二是規范從業。在業務承接方面,《辦法》要求代理機構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編制招標文件、存儲招標資料等所需要的辦公條件,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等招標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未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等。在業務開展方面,《辦法》要求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從登記的從業人員中確定一名作為項目負責人,并要求依法簽訂招標代理合同,規范收取代理費用,按規定公開代理信息,依法協助招標人處理異議。
三是配合監管。《辦法》對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招標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核實處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根據投訴舉報等情況對從事本行業招標項目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重點核實代理機構是否滿足從業條件、人員專職從業情況、招標代理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招標文件編制與發售情況、投標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等9類重點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健全開放協同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網絡,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智慧監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