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變牛肉?罰!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本報綜合 今年以來,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領域,深入推進“鐵拳行動”“鑄劍行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11月3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微信公眾號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瀏陽市查處某賓館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3日,瀏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瀏陽市人民檢察院線索移送函和檢察意見書,要求追究當事人柳某某的行政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于12月18日對瀏陽市某賓館涉嫌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柳某某在其經營的賓館成人用品店,明知所購“諾貝爾”“戰狼”等性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仍進行銷售,非法獲利8500元。2024年5月,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后因情節輕微且系初犯,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違法所得及違禁品均被沒收。當事人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的性保健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性保健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4月18日,瀏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瀏陽市某賓館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3.5萬元的行政處罰。
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非法添加到性保健品中可能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攝入,可能會引發健康問題。退繳違法所得、刑事不起訴并不等于免除行政責任。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公眾生命健康,是不可逾越的公共安全底線。本案的查處,既體現了“行刑銜接”的監管閉環,同時也警示經營者,任何觸碰食品安全紅線的行為都將付出代價。
瀏陽市查處利辛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月25日,瀏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在瀏陽市關口街道辦事處金湖村水口組原瀏陽市磊石山礦業有限公司地坪內現場,發現有人正在拆除超過保質期的“鑫喜鶴前五花”外部包裝,經重新包裝后搬運至某贛字號牌車上。經查明,利辛縣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將已過期56天的“鑫喜鶴前五花”(生產批次2023年7月10日)拆換包裝,篡改生產日期。本案貨值金額共計8700元,當事人在改裝過程中被查獲,超過保質期的鑫喜鶴前五花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5月23日,瀏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利辛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食品3000千克,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企圖以包裝造假方式流入市場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涉案產品貨值雖不高,但性質惡劣,直接威脅消費者健康。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迅速行動,現場查獲并有效固定證據,成功阻止問題食品流入市場,彰顯“群眾監督+行政執法”的協同效能,為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執法范本。
株洲市查處茶陵某超市有限公司
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3月7日,茶陵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茶陵某超市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以豬肉為主要原料的“精品醬肉”,再以“五香風味醬牛肉”的名稱對外售賣。至案發時,共加工“精品醬肉”冒充的“五香風味醬牛肉”總量為39.94千克,貨值金額7734.59元,獲利1379.8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茶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4月27日,株洲市茶陵縣市場監管局對茶陵某超市有限公司經營摻假摻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摻假摻雜商品,罰沒款85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的查處,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踐踏食品安全底線行為的決心,也踐行了食品安全齊抓共管的理念。通過查處一起,達到震懾一片的效果。豬肉冒充牛肉銷售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嚴處重罰這一行為,對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構建誠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邵陽市查處某學校未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5月15日,邵陽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統一行政監管平臺任務要求,依據餐飲服務監督檢查要點表,對邵陽市某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有限公司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了23項違法情形,立即采取了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處罰決定書等措施,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5月23日,邵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食品安全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仍存在9項食品安全問題未改正到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邵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7月18日,邵陽市市場監管局對邵陽市某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查辦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案件,其意義遠不止于對個別單位的處罰,更在于“查處一案、警示一片、規范一方”的深層效應。它通過強化法律威懾、壓實主體責任、消除風險隱患、推動社會共治和促進長效制度建設,共同織密校園食品安全防護網,最終守護好每一位師生“舌尖上的安全”。
益陽市查處南縣某中學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縣某初級中學食堂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購進食品原料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5月19日復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堂購進的豬骨頭、豬板油等豬副產品仍無法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學校食堂系大規模集中用餐單位且服務對象為青少年,在購進食品原料時應該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7月1日,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縣某初級中學食堂購進食品原料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屬于單位食堂購進食品原料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在執法檢查中被查。食品安全責任重于山,學校食堂作為青少年集中用餐單位,更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拒收無合格證明食品,相關主體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